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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获“家务补偿”,一个不错的司法样本

齐鲁晚报 2021-02-23 04:56 大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王学钧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离婚案。在离婚诉讼中,全职太太王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为由,要求丈夫陈某在离婚时对其给予补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丈夫陈某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一判决,让这本不起眼的离婚案成了舆论场上的一个热点。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这份看似平常的判决的确不乏“非常”之处。在我国关于离婚诉讼的法律制度中,虽一直不乏支持家务劳动补偿诉求的条款,但是,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的结果显示,像这份判决一样明确支持离婚诉讼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似乎还是第一次。有了这样的“先例”,法院在碰到类似离婚案件时就会少一些犹疑,多一些果断。

从民法典落地的角度看,这一判决是一个来得及时的司法样本。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条款看似支持“家务劳动补偿”,但是因“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前置条件,离婚案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处于被悬置状态。毕竟,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是极少数。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不仅宣告了原婚姻法的废止,更对前述条款进行了及时的纠偏。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与生产、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在内,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款不仅在法律上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地位与价值,更让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置条件丧失了合法性。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款果断“删除”了原婚姻法加诸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前置条件,让相关司法行为可以更便捷、更笃定。

在全职太太大量存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当下,依照这一条款达成离婚案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早已成为维护夫妻平等与公平正义的一项必然要求。当然,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离婚案中家务劳动补偿方面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这个意义上,达成家务劳动补偿诉求究竟需要哪些条件,执行家务劳动补偿究竟依照怎样的标准,相关立法司法工作尚需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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