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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检察官答疑认罪认罚适用

四川法制报 2021-02-23 00:31 大字

由于“侥幸”“观望”等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怎么破解?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假上诉”的,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抗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率调研组在河南调研期间,专门组织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研座谈会,对这些热点难点问题,首席大检察官一一作了回应。

做好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法律规定,在侦诉审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认罪认罚,认罪越早,从宽幅度一般越大。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如何破解?

张军指出,能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侦查取证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司法付出大大减少,更容易也会更好地做到“三个效果”统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往往选择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甚至二审时才认罪,既与其主观恶性有关,许多情况下也与办案中以证据政策“攻心”“释疑”的能力直接相关。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传教育,效果很好。我们还可以总结一批“认罪认罚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和与之相反的典型案例,让犯罪嫌疑人“盘算清楚”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更划算”。

有办案人员提出疑问:“在侦查阶段耗费了较多司法资源才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但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对其进行羁押。花了这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难道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张军回应道,公检法依法追诉犯罪,目标目的完全一致。犯罪嫌疑人能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一定程度实现刑事追诉的目的,则减省了进一步证明犯罪、追诉的司法付出,立案侦查移送捕诉就会更好更早,恰恰说明了侦查起诉阶段依法追诉,运用司法政策“攻心”、矫治犯罪取得了最佳效果。评价侦查、检察人员的业绩应该与时俱进,不能简单地以逮捕起诉从重判处、从严判决来评价前期追诉工作的付出。越早能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证明办案人员的司法专业能力越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越好,业绩考评要给予更高的评价。

量刑建议做到规范精准

“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区别提出量刑建议,不能确定刑和幅度刑一 刀切”“个别检察官对从宽的标准把握不一样,出现个别案件量刑建议准确度不高”……就大家关心的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确定化问题,张军回应——

认罪认罚案件中,凡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没有一个被告人不期盼在最低线获刑。而一旦法官选择了中线甚至高线量刑时,律师、被告人往往提出上诉,庭审“三个效果”统一就更不容易实现了。

检察官该怎样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呢?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把握;次在对法院特别是本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再就是庭下与律师沟通,要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庭上作出说明时要结合案情、被告人配合与否的表现,尊重法官定罪处刑的经验,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对一些新类型案件、事实情节更复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深谙律师在庭审时会提出的意见,被告人肯定存在变数的案件,检察官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则比较主动。

正确把握上诉抗诉问题

“认罪认罚只是对罪名和量刑表示认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没有辩解的权利?”“认罪认罚后有的是‘假上诉’,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利用判决不能立即生效的时间差进行上诉,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对这类上诉是否应当抗诉?”……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是座谈的焦点问题之一。

张军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他列出了几种情形——

被告人因对犯罪事实证据反悔,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意见而被从重处罚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检察官应当尊重,不应当予以抗诉。

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线量刑,或没有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给予更重量刑引发的上诉,同样是被告人的权利,不应当抗诉。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认罪认罚,但是对于罪行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做过的辩解,认为自己犯罪主观恶性或者客观危害性较轻,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的予以否认,但最终亦认罚的,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抗诉。被告人辩解或律师辩护、被告人予以配合认同,均是被告人的权利,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庭总体予以采纳,没有因无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应当抗诉。对此类情形,检察官要从自身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和做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上找问题、补短板。

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采纳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刑的中线、低线量刑建议,被告人为了缩短实际服刑期,“制造二审”、延长庭审期限而不再移送监狱服剩余的几个月刑罚,以上诉延长实际羁押期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抗诉,法院亦多支持抗诉并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抗一案警示一片,减少杜绝此类被告人的“技术性上诉”。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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