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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山获刑2年8个月

济南日报 2021-02-17 11:25 大字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转水镇村民邓某某失火烧山案件,经法庭审理,邓某某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事情发生在2020年12月4日13时,邓某某在五华县转水镇輋柯村“白门塘”处帮曾某某使用发电机抽水时,高温的发电机排气管引燃旁边干燥的杂草,导致火情迅速扩大,引发森林火灾。经五华县林业局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18619元。

最终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五华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最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

(本报记者 张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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