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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个人信息须担责

老年生活报 2021-01-20 10:03 大字

1月8日,自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

从2019年2月起,该案中的被告孙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一审宣判中,法院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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