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卖海鸭赚568元罚40万” 杀鸡何须用牛刀
即便是为了惩戒以警示,施以小惩便能达到目的,又何须“杀鸡用牛刀”呢?
开网店卖了58只海鸭,获利568.4元,海南一养殖户因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国宴用鸭”等广告违禁词,被罚款40万元。
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的确违法了。根据《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涉事网店经营方海南省万宁笑康南海和牛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使用的笑康牌飞海鸭养生类等4种包材包装,标注“国宴用鸭”属于广告禁用词汇。不仅如此,淘宝网店名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同样属于违法使用广告用语。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问题在于,上述行政处罚有“用力过猛”之嫌。根据《广告法》,使用广告用语不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才卖了50多只鸭子,赚了500多元,电商平台的广告费用,再怎么也不会是个天文数字,也不会是个“无法计算”的难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罚相当”原则。对于合作社的“过错”,一看违法获利,二看社会危害,三看主观恶性。
尽管该合作社的行为属于违法获利,但实际获利的数额并不大,卖了58只海鸭,也就赚了568元,但处罚的数额,却达近700多倍。即便是为了惩戒以警示,施以小惩便能达到目的,又何须“杀鸡用牛刀”呢?
惩罚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目的,并不是罚得越狠,执法效果就越好。从现实情况看,如果处罚过度,不仅起不到多少教育作用,反而会使执法对象心生不满,甚至有意抵触。如此,既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会削弱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面对违法的当事人,行政执法部门有必要仔细斟酌,掂量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如此,比起声色俱厉、挥舞大棒的效果要好得多。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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