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案”二次开庭,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成庭审焦点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星理
2021年1月15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案”二次开庭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履行救助的法定义务”等问题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该案发生于内蒙古赤峰市下属的敖汉旗。2020年4月4日7时25分,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529km+200m处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闫中华系冒名顶替。该起交通肇事包庇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闫中华为敖汉旗人,无业,与潘卫国系朋友关系。
同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当年7月14日上午,该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在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人潘卫国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致使伤情较重的赵云海在发生事故后近3个小时才被送抵医院,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1月15日上午的二次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潘卫国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潘卫国是否履行救助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一份《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该份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中心在不解剖尸体的前提下,对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未得到及时救助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公诉人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赵云海因交通事故外力致其脾脏破裂出血,肋骨多发骨折,头皮擦伤,眼睑青紫肿胀,司法鉴定结论为“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潘卫国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有异议。潘卫国的辩护人认为,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是进行尸体检验得到的,而是根据赵云海过去的病历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得出的。
“伤者在身体多处受到重伤的情况下,能否生存和得到及时救治存在着太多的条件限制,如医疗手段、医疗技术、医疗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等。”潘卫国的辩护人认为,这个鉴定结果是一个不确切、不充分的可能性推断表述。
法庭上,潘卫国数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他表示,事故发生时是因为躲避第三方车辆下来的人,迫不得已紧急避险过线才导致此次事故,应当减轻处罚。同时,他认为自己在该案中有自首的情节,而且事故发生后,他下车询问过身边的人是否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受害者家属的代理人则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被害人赵云海所受到的伤害确是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结合被害人赵云海的病历,进一步证实了事发后如果能够及时救治,被害人是可以存活的。
“结合在第一次庭审中的报警记录及120的通话记录,均体现了在事故发生后,潘卫国并未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同时也未对伤者采取救助措施,甚至在两位有明显外伤特征的伤员未得到救治之前就离开了事故现场。”受害者家属的代理人认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被告人潘卫国的量刑应当在7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
此外,受害者家属的代理人认为,闫中华在明知潘卫国酒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提供了自己系驾驶员的虚假陈述,试图掩盖潘卫国的犯罪行为,帮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对于潘卫国完成肇事逃逸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闫中华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庭审结束后,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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