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案”出现新证据,即将二次开庭审理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星理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半年后,由于司法鉴定出现新证据,将于2021年1月15日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受害者家属表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重判,附带的民事诉讼坚决不接受调解。
敖汉旗为赤峰市下属的县级行政区。2020年4月4日7时25分,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529km+200m处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赤峰市委宣传部发布的敖汉旗“4·04”交通肇事案件通报显示,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中华系冒名顶替。该起交通肇事包庇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核实,潘卫国为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中华为敖汉旗人,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同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当年7月14日上午,该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潘卫国驾车造成事故的原因、“顶包行为”以及被告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潘卫国在法庭称,事故发生后,其和闫中华确实想“顶包”,但后来感觉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于是及时找到闫中华,一起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在陈述时,潘卫国当庭痛哭,与闫中华均向受害者及其亲属道歉。
公诉人表示,潘卫国的法定从重情节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法定从轻情节是如实供述,认为潘卫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刑法,建议法院判处潘卫国6-7年有期徒刑。公诉人认为,闫中华构成包庇罪,法定从轻情节是如实供述,根据刑法,建议以包庇罪判处闫中华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不过,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人潘卫国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致使伤情较重的赵云海在发生事故后近3个小时才被送抵医院,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与潘卫国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潘卫国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该案受害者赵云海的女儿赵海英对界面新闻表示,从2020年9月开始,受害者家属便提出了二次开庭的申请。
赵海英提供的一份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下达的通知书显示,该院依法受理对被害人近亲属要求对赵云海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搜集对事故发生时连续的执法记录仪及潘卫国经过路段的监控视频资料的申请。
本案将于2021年1月15日再次开庭。由于案件出现了新证据,“被告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或将再次成为庭审焦点。
赵海英向界面新闻提供的一份《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书证资料审查,对赵云海的死亡后果是否与未得到及时救治存在因果关系做出的分析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法医学尸检所见和医院CT检查所示,赵云海头部仅有头皮擦伤和右眼睑青紫肿胀,颅骨和脑内组织无明显损伤,该损伤不构成致命伤;赵云海胸部左侧有多发肋骨骨折,但无血气胸、肺脏破裂、纵隔偏移等危急情况,不致于造成赵云海快速死亡。
“赵云海因交通事故造成头皮擦伤、右眼脸青紫肿胀,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脾脏破裂、低血容量性休克。其中,脾脏破裂出血量多是其致死的主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如果赵云海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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