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首批与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涉及物权、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方面持续经常性家暴认定为虐待
民法典实施进入倒计时。昨日,最高法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夫妻双方因生娃问题引发纠纷怎么办?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还明确了人工授精生子的法律地位。
对于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最高法此次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看点1
三种情形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是不少地方的风俗习惯,近年来因为彩礼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
在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种情形为: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随着社会发展,生不生孩子成为不少夫妻讨论的问题,近年来也出现了相关的法律纠纷。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也意味着,夫妻双方因生育引发的感情破裂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
看点2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加以细化
家庭暴力也属于法定离婚事由。此次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虐待”。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表示,这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告诉新京报记者,这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细化。“家庭暴力是个口袋,里面装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轻微家庭暴力、一般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具体表现上可以是多种形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只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或者是亲密关系之间的,都属于家庭暴力。”
刘永廷解释称,“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这个在最高法以前的判决中已经有过,比如朱朝春虐待案。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适用有关虐待的规定,是对虐待形式的扩大化。虐待家庭成员本身也是家庭暴力。“刑法上的虐待罪本身,对虐待没有解释,表述为情节恶劣的可以入罪,因此,对虐待的认定,还是要结合民法典的规定。”
看点3
夫妻双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
婚姻家庭绕不开亲子关系,此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
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如果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此次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提出,如果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点4
民事案件案由新增个人信息和声音保护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贺小荣表示,最高法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
对于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这次还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此外,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看点5
对于性骚扰等新规定将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如何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法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表示,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坚持平等、依法、全面保护原则。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加强产权保护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对于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的调研指导工作将是下一步的重点。贺荣称,除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外,对于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如性骚扰、自然人声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继续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
“我们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
此外,还要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等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各级法院要注重发挥审判委员会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
新京报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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