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星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公司”侵权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乔丹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球星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公司”侵权案一审宣判 记者12月30日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前美职篮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牌打牌”面临穷途末路
近期,一批涉嫌攀附国外品牌和商标的国内企业接连尝到了败诉滋味。专家认为,国产品牌走“傍洋品牌”的“歪路”已走到尽头,尊重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依靠质量和服务打响中国品牌才是正道。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陈惠珍认为,过去一些品牌在初创时期,通过“傍洋品牌”“一傍成名”,走的是“鱼目混珠”、误导消费者认知、节省营销成本的捷径,傍的是国外知名品牌深耕多年的口碑和美誉度,“但这条路已然越来越不好走”。
她认为,当前在知产侵权案件审判中,法院不仅大幅提高判赔金额和维权合理支出的赔偿金额,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还会适用惩罚性赔偿。程序上,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制度越来越完善,也更有利于权利人充分维权。
“这既体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动真格、求实效的决心,也彰显了法律和社会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她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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