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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免除扶人被讹之忧,仍需思考

济南日报 2020-12-25 11:42 大字

□吴元中

近日,两则老人街头摔倒的新闻,又引起扶不扶的热议。一则是,长春街头一位老人摔倒,一直无助地趴在冰冷的雪地上,周围20多人却无人上前搀扶。另一则是,江西九江一92岁老人路边晕倒,有义工恰巧路过,简单救治后交给其家人离开,不想被家属报警,称他们交通肇事逃逸。

尽管交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是老人自己晕倒,最终还了义工们清白,还责令老人家属道歉,但该事件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因此消失。而在长春事件中,之所以那么多人围观却无人上前扶,绝不会是这些人都冷漠,而是担心像九江事件这样,好心救助却被诬陷为肇事者。

热心助人不但不受感激反而遭受诬陷,即使最终还得清白也会惹下一大堆麻烦,这是很多人遇到这种事情时首先考虑的问题。虽然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免除了救助不能、不当、没有实现救助目的等方面的担忧,但不能解决扶人被讹、救助者被诬陷为肇事者问题。别说没有监控或者有力的证人作证,就很难还得清白,即使像九江这样最终还得清白,也会因为被冤枉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人们都根据利害判断行事,仅仅进行道德呼唤,让人相信“身正不怕影子歪”“好人有好报”是不行的,要让人放心、没有顾虑地上前扶,必须通过有效机制营造一个不受诬陷的环境,切实消除扶人被讹的担忧。

鉴于有责任后果才会约束不良行为,要有效遏制扶人被讹的歪风无他,就是让讹人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不能讹成则白讹、讹不成也不会失去什么。有必要让讹人者对助人者造成的麻烦、精神焦虑等承担赔偿责任,乃至对情节较重者予以治安处罚。与此同时,肇事后不予承认、声称助人者,在本应承担的肇事赔偿责任之外,也因为假冒助人行为同诬陷行为一样不诚信,一样是为了自己利益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也应当一样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利与害作为人们行为的引擎器,也只有让谋求不法利益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承担应有责任,才会使人鉴于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不利后果,不昧着良心去做损人利己之事。也只有让蒙昧良心的不诚信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才会倒逼着那些不诚信的人变得诚信起来,使扶人被讹、肇事者把自己打造成助人者等不诚信闹剧自息,使人们把精力放在事情解决上而不是节外生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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