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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游客“刷脸” 动物园败诉

安徽日报 2020-12-09 13:31 大字

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及公民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商家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该案也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郭兵是野生动物世界的年卡会员,去年办理双人年卡时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并与妻子一起提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录入指纹、拍照。几个月后,郭兵收到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通知他因入园方式升级,此前的指纹识别已取消,要求他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双方协商未果,郭兵将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此外,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该案中,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对郭兵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办理年卡时,双方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先生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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