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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抱孩子28年”案一审宣判医院被判赔偿76万余元

四川法制报 2020-12-08 00:38 大字

昨(7)日,“错抱孩子28年”案一审公开宣判,医院被判赔偿76万余元。

据河南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昨日一审公开宣判。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请问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审判长:父母对子女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及子女被父母照顾、爱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错抱”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策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三人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本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郭希宽等三原告起诉的精神抚慰金180万元,法院仅支持40万元,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对于姚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姚策的身体现状和年龄,故本院酌情认定赔偿金200000元。

记者: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审判长:姚策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姚策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但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对于姚策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2188.23元,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故赔偿361312.94元,淮河医院考虑到姚策身体及经济状况,前期已主动支付了100000元。据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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