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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出意外 维权依据要知晓

大江晚报 2020-12-01 00:54 大字

进入冬季,又到了出游最划算的时候。很多人考虑选择省心省力的旅行社,约上亲朋好友,来一场休闲、惬意的旅行。殊不知,跟团游也有很多门道。出游时如果旅行社擅自变更线路,或者在途中发生意外,该怎么办呢?

合同签订应核实身份

案例:陈女士通过某公司报名参加海南7日游,该公司工作人员又代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将陈女士交由旅行社组织出游。在旅行期间,陈女士因酒店阳台围栏损坏发生意外,酒店方将陈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并负担了医疗费用。后陈女士将某公司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发现,某公司并无提供旅游服务的资质,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最后法院判定该旅行社赔偿陈女士8万余元。

提醒:根据规定,设立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且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近年来,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经行政许可的主体非法参与旅游行业经营,以及旅行社之间挂靠经营、导游个人挂靠多家旅行社带团的现象时有发生。

旅游者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慎重选择旅行社,可通过网站或App查看评分、评价情况,也可利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软件或网站,查询旅行社经营现状。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时,确认好提供服务合同义务的相对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行程安排和行程价格。

提防霸王条款钻空子

案例:郑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的团体游活动,在机场搭乘飞机期间,因气温骤降、未进食等原因,郑女士出现不适,被乘务人员判定为不适合乘机。随后,郑女士联系旅行社协商重新购买机票或退还旅行费事宜,均未果。郑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旅行费。旅行社称,双方合同约定“如因旅客自身原因无法参团,旅行社将扣除行程费用的80%”,且最后未能登机是郑女士自身不注意导致的,与旅行社无关,现只同意退还费用的20%。后经法院审理,酌情判决旅行社返还70%旅行费。

提醒:若旅游合同中规定“如因旅客自身原因无法参团,旅行社将扣除行程费用的80%”,及类似“中途退团费用不退”“不成团只退费不赔偿”“出现单间游客补房费”等均属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发现类似上述行为的,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另外,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遇行程变更可协商

案例:刘先生和家人参加了旅行社组织成团的12日纯玩豪华越野川藏之旅,但游玩的行程与合同约定不符,有3个景点未去,原定12天的游玩时间变更为11天,且部分游览线路与原行程不一致。刘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团费。旅行社称合同期限已过且行程已经游览结束,刘先生无权解除,旅游线路和游玩天数变更,是因当时下雨导致山体滑坡后道路封闭,属不可抗力因素。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合同,旅行社返还50%旅游费。

提醒:根据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知晓其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和产品。旅游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

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系单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未对旅客履行解释说明和及时披露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摘编自《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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