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蚯蚓公益诉讼案昨日公开审理
□本报记者 杨勇
实习记者 唐小未
11月24日上午9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电蚯蚓机生产者、销售者为被告,销售网络平台为第三人的环境公益诉讼——电蚯蚓案,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今年7月提交给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中山市两家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某电商平台作为被告,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以消除对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际侵害和重大风险。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被告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其次,蚯蚓对生态的价值不可估量,对于提高土壤氧气含量,降低土壤农药残留,甚至改善空气质量,都有着超乎寻常的作用。被告销售专用于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的栖息地,对蚯蚓的过度猎捕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具有损害了社会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
被告是具体实施环境侵权的行为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对实施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庭审现场,争议焦点是电捕蚯蚓合不合法?
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进行咨询,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的咨询意见是:
1、蚯蚓不属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所列的野生动物。
2、利用涉案机器在国家各类自然保护地(区)捕获蚯蚓属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地类法规的行为,在其他地方捕获蚯蚓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3、蚯蚓作用包括:作为食物链的一员促进微生物和其他土壤动物活动,破碎和分解枯枝落叶促进物质循环,提高土壤肥力;通过翻土增加土壤的透气性,也可作环境指示生物。目前,国内外也有人开始利用蚯蚓治理土壤污染。
4、使用涉案机器捕获蚯蚓对生态环境是否会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难以测定。据了解,目前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衡量蚯蚓数量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围绕咨询意见,原被告展开的抗辩焦点是:蚯蚓是否属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的野生动物?原告所诉生态环境损害大小、程度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如何计算、认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也针对这些焦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销售蚯蚓电子诱捕装置,合不合法?蚯蚓虽不是珍稀濒危保护动物,但有“土壤卫士”之功,以电蚯蚓机绝户捕杀,究竟会对土壤产生怎样的影响,又该承担何种生态破坏责任?随着这一案件的推进、判决,有关疑问将得到进一步解答,本报将持续关注。
《电蚯蚓机:捕了蚯蚓伤了土壤》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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