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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无孔不入 我的脸归我做主吗?

黄海晨报 2020-11-24 08:39 大字

“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

因为被动物园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游园年卡办理者郭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决定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提供服务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11月20日,这一涉及公民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郭某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某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该案由于涉及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某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某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某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某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综上,富阳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判决后,原告郭某表示,由于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将考虑针对这部分诉请提起上诉。

法律出台指日可待 你的脸还是你做主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公众的意见征求已经于11月19日截止,法律出台指日可待了。这项法律里,很多个人信息保护的明文规定或将颠覆我们曾经习以为常的东西,也让我们保护自己的信息有法可依了。

所谓个人信息,最明显的特征是可识别性,专属我们个人的,比如人脸,就是很有时代特性同时又最普通被利用的信息。手机支付、进出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进入单位门禁,甚至在大街小巷中密布的摄像头,采集分析的都是我们的人脸信息。面部识别已经相当精准的当下,人脸识别被应用在各色场景中,我们的行动轨迹全部记录在案,在未来学家的眼中,未来已经来到了。当各色摄像头抓取我们的人脸时,你有权利说不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里有这么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可见,公开区域的公开行为依然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如果他人行为侵扰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依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于是在《草案》里,我们看到了对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的采集,法律有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名,才可以采集。

但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其判断标准相对模糊,《草案》未进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的具体场景,也没有对安装主体条件进行界定。在便利店里装摄像头属于公众安全范畴么?小区监控是否为公众安全呢?如果上述情况都可以以公众安全为名义,那么,公路上的摄像头就更是了。未来那些头顶上的电子眼,多了的只是一个个标示牌。当然,我们能够确定的是,那些为了看护自己财产的摄像头,以后只能安在家里,向内看了。

那么,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门禁案,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判断,是否侵犯了个人合法权益呢?就在11月20日,富阳法院判定,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后来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采集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这里似乎并没有涉及到个人信息采集的保护问题,但实际上却表明了法院的立场,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野生公园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门禁的目的不是统计监控入园的人群,而是为了区分有没有入园许可,这是简单的经济利益。这个意义上,如今很多单位、地铁站、图书馆等场所的进入都设置了人脸识别设备,可如果我们坚持用出示证件的传统方法,也是不应该被拒绝的。

除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任何个人信息的处理,取得个人的同意是最基本的要求。《草案》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大部分规定可以说都是“告知—同意”规则的细化或延伸。“告知—同意”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而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同样有权撤回其同意。不久前公布的《民法典》则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了强制性规范,同时明确机关、机构及人员的保密义务。

我们在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在加速,如今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的合规就变得现实起来。如何兼顾效率和个人权利,在企业盈利,政府管理和个人权利之间,法律也在借鉴海外经验,也在试图平衡发展与保护,效率与公平,法规也日趋明确。至少,此前我们司空见惯的信息滥用有望遏止了。

简而言之就是,你的脸,还是你做主。 (综合新华网、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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