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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胜诉彰显“我的信息我做主”

济南日报 2020-11-23 11:29 大字

黎青 作

□曲 征

11月20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可谓炙手可热,但人脸识别暗藏的风险却被服务企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人脸这种特有的生物信息一旦被泄露,风险将伴随而生:不法分子可通过“换脸”技术,伪造他人证件、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等等。人脸数据不像账号、密码那样可以更换,所以一旦泄露就等于终身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也因此,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滥用。尤其是,服务企业理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征得人们同意之后才能使用。不能依靠逼迫方式让消费者就范,对于不同意人脸识别的消费者,不能以“不能入园”“不能提供服务”为名,剥夺他们享受服务的权利。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以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说明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而言,“我的信息我做主”。拿本案来说,野生动物世界必须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指纹识别入园方式调整为人脸识别方式,对于包括郭兵在内的不同意调整的消费者,野生动物世界应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指纹识别方式,而不能以“不能入园”相要挟。

“我的信息我做主”。是否人脸识别,服务企业应该与消费者协商。同时,对于消费者提供的指纹、人脸等信息,是否删除,何时删除,不能由商业采集机构说了算,理应由消费者说了算。这或许是本案带来的最主要的警示意义,值得商业服务部门汲取教训,依法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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