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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 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面部特征信息并赔偿损失

潍坊晚报 2020-11-23 09:46 大字

“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等。

案件回顾办卡时约定指纹识别后来更换成人脸识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该案由于涉及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本案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

判决后,郭兵表示,由于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将考虑针对这部分诉请提起上诉。

分析技术应用要有底线,“脸”不能说要就要

《网络安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既然指纹就能识别消费者的身份,防止年卡被冒用,那么,为什么还要使用刷脸技术?这符合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标准吗?

推而广之,刷脸技术成为资本驱动之下的“风口上的猪”,不管有没有必要,什么场景都要加一个“刷脸”,刷脸成了各种场所中的时髦做法。不过,是否所有的刷脸场景都经得住考量?

比如,小区住宅等一般性场所,刷门禁卡等就能起到安全防护的效果,并不需要拿走公众的具有唯一性的指纹、脸面等生物信息。

再比如,公厕卫生纸常被多拿、偷拿,但为此就让公众“刷脸”,也不符合法定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

实际上,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不是说不能用,而是要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与应用场景,不能被滥用。比如有学者就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之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如果这样的原则不被明确,人脸识别还将被滥用,郭兵的胜诉,也只具有个案的意义,无法带来普遍的改观。

必须明确,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物业公司、动物园等公共场所不能说要就要。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

今年10月,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新增了“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有望成为中国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科技可以让生活越来越方便,但黑技术应用都不应偏离个人信息保护本位的原则,刷脸能不用就不用,而不是拿了公众的“脸”之后其他再说,这应该是常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有着标志性意义,但如何规范各种应用场景下的人脸识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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