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信息泄露成为另一种“病毒”
■王琦
11月19日晚,一份来自非正常渠道的《关于天津市泰达医院报告一例新冠肺炎阳性检测病例的初步调查报告》开始在社交媒体传播,里面记录了杨某和其家人的详细家庭住址、手机号等信息,以及杨某近14天全部行程,包括他在不同场合接触过的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11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今年以来,已发生多起新冠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远的不说,11月9日上海披露一起新增病例,患者为在浦东机场从事搬运工作的王某某。随后,疑似王某某的同事刘某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被广泛传播,内含其与亲友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详细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今年2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在于一些部门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人的认知误区。在一些人看来,疫情防控大局面前不应有个人隐私,将确诊者和密接者信息广而告之,有利于公众做好防控措施。天津新病例密接者信息泄露后,当事人遭到许多人打电话质疑,甚至语言攻击。很多素不相识的人,上来就问他住在哪个小区、哪栋楼。有的人态度理直气壮,“我们家有老人、孩子,想问问清楚才踏实”。
诚然,对于疾控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来说,被调查对象需要让渡部分隐私,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同意把这些隐私无保留地公之于众。有关部门在公布“流调”信息也只是为了防疫,不会公布人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公众所要做的就是信任和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做自身防护措施,对确诊者和密接者的个人信息要做到不泄露、不传播,保护好个人隐私。
从某种意义上讲,泄露个人信息无异于另一种“病毒”,不利于疫情防控大局。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仅会让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到骚扰、谩骂、攻击,而且会加重其他确诊者和密接者的思想顾虑,在疾控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三缄其口,导致难以有效梳理传播链,及时遏制病毒扩散。另外,个人信息泄露也容易让不明情况的群众过度恐慌,人人自危,不利于社会生产生活稳定。
在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也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慎终如始、毫不放松。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和警示教育,提高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程度。同时,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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