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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试用期未作表示的, 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陇东报 2020-11-21 08:23 大字

基本案情:某电器公司做活动促销,国庆7天,消费者可将任何一款电器带回家试用,满意者付费,不满意者随时退回。孟某于10月3日将一台空气净化器带回家试用。10月6日,孟某带家人前往云南大理古城旅游,将空气净化器一事遗忘。10月8日,某电器公司电话通知孟某付款。

巧儿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本案中,因为试用合同的试用期已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相应表示,依法应视为同意购买。因此,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孟某付款。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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