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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通违法女教师上电视道歉”,算文明吗?

新安晚报 2020-11-19 10:07 大字

因违反交通法规,在人行道上骑车,贵州省福泉市聂姓女教师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道歉,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亦通过电视台公开致歉。11月18日,涉事教师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告诉媒体,聂姓女教师及学校副校长道歉系市文明办要求,并非学校自发行为。对此,福泉市文明办一名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一旦被发现存在不文明行为,所有行为人需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依据是2020年福泉市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时发布的《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11月18日澎湃新闻)

女教师在人行道上骑车,确实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让相关行为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要求“女教师上电视道歉”的惩戒方式是否得当合法,是否文明?

针对“在人行道上骑车”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上已有明确处罚标准,但并不存在像“上电视道歉”这样的规定。依据《立法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福泉市文明办依据的《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连“政府规章”都算不上,显然没有权力设定必须“上电视道歉”这样“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要求交通违法的女教师“上电视道歉”,不仅显得“过罚不相当”、有“小错大惩”之嫌,而且还可能对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人格尊严,进一步构成某种不必要的误伤。

据悉,福泉市实行“女教师上电视道歉”做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此前福泉市曾表态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而在最近全国文明网发布的相关文明城市名单中,“福泉市未入选”。这种语境下,为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福泉市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不文明行为惩治力度的急迫心情,并非完全不可理解。尽管如此,相关地方政府仍需清醒意识到:其一,文明城市的创建,并不是可以凭借朝夕之功,便可一蹴而就的,除了各种“上电视道歉”之类疾风暴雨式强力手段,更需要一个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过程,否则,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可能适得其反。

其二,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也要充分建立在包括“依法行政”“政府守法”等在内的基本文明秩序基础之上,而决不能以非文明的方式实施文明创建,更不能为此不择手段,否则,那不仅无助于名副其实的文明创建,而且可能最终走向文明的反面。

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乃文明的基础和底线,依法行政、政府守法,同样也是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内涵,那么就必须承认,像强制要求不文明市民“上电视道歉”这样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本身就是不够文明的。□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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