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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骑车“电视示众”如此曝光“用力过猛”

齐鲁晚报 2020-11-19 04:44 大字

政务处分中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无“电视示众”这类的“损招”。要知道,对一位为人师表的女教师而言,“电视示众”形成的“伤害”可能比降级、撤职、开除还要严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王学钧

11月17日,贵州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的“检讨”: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福泉中学一名聂姓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对当地电视镜头,公开向全市人民道歉。

对致力于“创城”的福泉市而言,聂老师的“检讨”似乎在情理之中。最近几年,该市高度重视“创城”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2018年,跻身“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2019年,在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年度考核中位列县级提名城市第二名。今年6月,该市特地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誓师动员大会上,号召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尽锐出战、合力攻坚,全力打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这场“硬仗”。为此,该市今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对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争道抢行、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等行为曝光。从这个角度看,聂老师被“曝光”正是这一“曝光”行动的“战果”之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如此“曝光”是正当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便聂老师在人行道上骑车违法,也不应被“电视示众”。不论骑的是普通的自行车,还是电动车,只要将车骑上人行道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就属于违法行为,就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不过,在各种法定的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也只是罚款五十元或扣留非机动车,并没有“电视示众”这样的额外“选项”。

据说,聂老师之所以被“重点关照”,是因为她属于公职人员。根据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身为公办学校教师的聂老师的确属于公职人员,应该受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约束。但是,政务处分中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无“电视示众”这类的“损招”。要知道,对一位为人师表的女教师而言,“电视示众”形成的“伤害”可能比降级、撤职、开除还要严重。

哪怕仅就当地相关通告而言,对聂老师“电视示众”也太过分了。按照上述《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的说法,“若曝光对象是公职人员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其不文明行为一律抄告所在单位。”在这个意义上,聂老师交通违法应该“曝光”,但“曝光”应止于“抄报所在单位”——让违法者在所在单位“丢人现眼”。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让人行道骑车的聂老师上电视“向全市人民道歉”,显然“用力过猛”了。

从常识上看,福泉市让聂老师“电视示众”也不合情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也好,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也罢,“创城”工作首先应对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导“发力”。既然城市交通方面出了问题,就应该首先拿交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开刀”。如果非要搞“电视示众”,那也应该交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先行”,至少也得让一个交通违法更严重、承担责任更直接的公职人员“打头炮”,不能如此简单粗暴地把一位只是把车骑上人行道的女教师拉上电视“示众”。在上周公布的全国文明城市名单上,不见福泉市的名字。这说明该市今年冲击全国文明城市并未成功。莫非,确如有人所说的,聂老师被“电视示众”是“创城”失利之后的一种“气急败坏”吗?

“创城”要有一股冲劲儿,更要有一颗平常心。不论是急躁冒进还是“气急败坏”,都是对行政文明的戕害,都一样值得警惕。有关评选活动的组织者也该有所领悟,有所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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