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今日国内> 正文

【看案知法】无理由退房承诺是否适用于退车位

甘肃工人报 2020-11-13 08:33 大字

2018年5月,许女士到浙江舟山新城长峙岛某在建楼盘售楼处参观后,挑中了一套位于7楼的房子,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之后,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11万余元的房款。开发商作出了明确的“无理由退房”承诺。

许女士买房时,该楼盘的地下车位尚未开盘销售。同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女士遂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购车位价款。根据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下半年,许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开发商基于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意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许女士的购房款。但当许女士要求一并退还车位价款时,遭到开发商拒绝。

协商无果,许女士于2020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理由退房承诺是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推出的赋予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购房者有权依照该无理由退房承诺要求解除相关合同。同时,双方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本案中“无理由退房”承诺,也适用于退车位。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开发商全额返还许女士购车位款12万元。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院。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含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因此双方后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当一并适用“无理由退房”承诺,遂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新闻推荐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5号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