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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一超市因盈利不足拖欠65万元租金数月,被房东起诉 法院称可申请租金减免但勿恶意拖欠

安徽工人日报 2020-11-05 02: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旭)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拖欠租金的民事纠纷,在房东大连高林公司减免租金后,承租人陈军和姚峰在年底前一次性付清房租30万元,同时解除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法官明确,承租人可以申请减免房租,不能恶意拖欠。

2017年6月,陈军和姚峰与大连高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从2017年10月开始,租赁高林公司一处6000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开超市,年限15年,前三年租金65万元/年。前两年,两人按时交纳租金。今年初,因疫情影响,超市盈利不足,无法按约定交纳租金。两人找到房东减免部分租金,可房东不肯,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高林公司认为,拖欠的是2019年10月到2020年10月期间的租金,合同约定理应在2019年10月就交纳,但一直拖欠到疫情发生后。此外,根据政府出台的政策,减免租金是针对承租大连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不包括陈军和姚峰租用的公建项目。高林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房屋出租合同中没有约定二人盈利就交房租,不盈利就免房租的条款,故不同意减免。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新冠疫情突发属于不可抗力,高林公司做出相应减免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合同法第118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陈军和姚峰应当主动申请,提供经营状况不好的证明,不应不交纳租金。

双方都意识到各自的错误后,同意庭上调解。大连高林公司减免第三年租金至30万元,陈军和姚峰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并解除之前签订的承租合同。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是陈军和姚峰的代理律师,他提醒承租人,要尽可能地和房东沟通,提供经营状况不好的有力证据,不要拖延交租,如果不符合政策,还要支付违约金。他同时提醒房东,不可抗力下,为承租人减免房租有法律依据,在承租人以往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免房租。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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