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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出新规

潍坊晚报 2020-11-04 10:16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11月2日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将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提升长期用药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

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上,《意见》强调,要根据地方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同时,参照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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