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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 法律圈要管 ■ 张西流

安徽日报 2020-11-04 07:30 大字

日前,一则“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榜。因业务合作纠纷,孙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同事王某的不实言论。王某认为孙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孙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王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

随着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增。此前有媒体报道,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有75%是以网络为媒介的。

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可见,在网络上甚至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应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鉴于此,早在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就专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孙某在网上谩骂同事,显然适用此规定。

朋友圈骂人成被告,是堂普法课。首先,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规范自己的用语,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同时,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他人允许,避免擅自使用。还有,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要利用技术手段窥探别人的文件,未经许可不能擅自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注意为他人保守秘密。此外,不要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维护他人的网络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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