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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权” 应成预付式消费标配

市场星报 2020-10-28 00:38 大字

健身冲动消费可以反悔了。近日,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好人举手 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10家大型健身企业“好人举手”,承诺内容包含“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私教服务”,为深圳健身行业消费提供品质指引。(10月27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健身、餐饮、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广泛应用。在带给消费者一定实惠的同时,也存在着“冲动消费后后悔”“未消费不退款”的现象。“入坑容易出坑难”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应有权益,也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商家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

由于预付式消费周期较长,变数多,很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成为投诉重灾区。对此,各级消协组织反复呼吁,消费者选择各类预付式消费方式时,应考察企业信誉后理性消费,勿轻信超低折扣宣传。引入“反悔权”则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实实在在的“冷静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退款行为。就此而言,“反悔权”成为预付式消费标配,有助于更好地规范这一消费模式,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制衡。

此前,江苏率先以立法形式建立预付式消费反悔权制度,避免冲动型消费,减少消费风险。2017年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与深圳健身行业的“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可全额退款”相比,江苏规定的反悔权显然更加全面,无论是否消费都可以无理由要求退款。

“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要亲口尝一尝。”消费者在亲身体验后做出的判断,才是更为真实理性。让每一位预付费消费者都享有反悔权,冷静期内未消费的全额退费,已消费的扣除消费部分后退还其余费用,这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也契合消费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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