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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药店售集采药 加价不得超15%

安徽工人日报 2020-10-26 02: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方大丰)为方便群众购买集采药品,日前,湖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专门针对参与集中采购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进行规范,提出从10月20日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

《通知》对零售药店在集中采购药品的采购、销售、流转、供应保障等环节均作出了要求,提出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已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程序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在线采购中选药品。未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不再接受其参加国家集采的申请。在组织新一年度带量采购合同签订工作时,各医保统筹地区应重点将特殊门诊协议药店纳入国家集采范围。

同时,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主体,需在合同期内,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供应的前提下,做好零售药店采购供应。

此外,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疗程长、用药稳定的特点,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中采购,可解决相关患者需频繁往返医院就医的不便,节省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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