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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扩权要避免做简单“加减法”

济南时报 2020-09-28 13:46 大字

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9月27日澎湃新闻)

“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给导师“扩权”,原因在于在一些学校与学科,导师权力受到较大掣肘,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而如果导师权力受到限制,在研究生培养上欠缺必要的主动权、自主权,导师“权力过小”,这就不利于释放研发能量,不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但在给导师“扩权”的问题上,又不免让人担忧会导致导师权力过大,从而加剧学生的“弱势地位”。实际上,导师权力过大,导致导师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在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给导师“扩权”的情况下,这样的现象就很常见。一些高校导师往往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较大的话语权,他们的权力较少受到监管与监督,这也让一些导师并不以学生为本,而是挖空心思为自己牟利,自己带的学生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

所以,舆论担忧给导师“扩权”会加剧导师“权力膨胀”,这样的担忧的确是空穴来风。但到底是该给导师“扩权”,还是保持现状,甚至给导师“限权”?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是简单做“加减法”,也不是简单给导师“扩权”或“限权”。

一方面,要能对导师“扩权”,给予导师充分“自主权”,松开束缚导师手脚的“绳索”,从而更好释放研发能量。另一方面,则要对导师进行“限权”,要能限制导师的任性权力,要遏制导师权力过大不受约束的现状,要将导师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比如要能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要加强对导师权力的监管与监督,对于导师也要实行“优胜劣汰”,不足以胜任自身职责的导师,要予以“清退”。

通过“限与扩”来对导师权力进行“修正”,让导师权力既能够正常行使、充分行使,又不至于权力滥用、权力任性。这样才能保障好学生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提升科研创新能力,还有利于促进师生间的关系回归正常。(戴先任)

再评论 权力赋予易 责任压实难

按照教育部的答复,研究生导师的权力将进一步扩大,在决定研究生分流退出、能否授予学位等问题上享有更大话语权。如果我们不能同步加强对导师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关键环节公开化、制度化,极可能出现导师权力膨胀,滥用权力威胁研究生,发生侵害研究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赋予、强化导师的权力很容易,压实导师指导责任难,对导师的制约监督难。虽然,教育部的答复也强调,培养单位要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制度,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但是,这些关键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否全面落实,真正起到制约监督作用?依笔者看,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是进一步对导师的权力进行放权,而是适当收权,不是赋予权力,而是监督权力。研究生教育培养改革的重要任务,应该是进一步规范导师的权力,加强对导师权力的监督制约,强化导师的培养指导责任,确保导师的权力不滥用,不妄为、不偏向,确保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不降低,不打折。 (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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