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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细则教育惩戒权就只是一个说法而已

兰州晚报 2020-09-22 01:10 大字

先来看这样一则新闻:今年刚上高一的尤尤。因为病情严重,家属在9月13日晚,把她从抚州南丰县人民医院转院,送到了南昌。目前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原来事发当天在英语课上,尤尤英语听写没过关,被老师罚做200个深蹲。尤尤拼尽全力坚持做完了200个深蹲,然后扶着墙回到教室的座位上。之后几天身体一直不适,双腿疼痛无法行走,甚至出现血尿的情况。

出现这样的后果,相信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估计这也不是老师本意。但是此事所暴露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惩戒权的如何界定。

说到惩戒权,是没有人反对惩戒教育的存在。原因非常简单,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度惩戒,这既是令孩子更深刻地认知是非对错,亦是培养其规则与责任意识的必要手段。惩戒权在我国传统教育中从未缺席,用“戒尺”打手心就是最典型的场景。不过这种惩戒手段现在已经消失了,孩子们也是从书本上、电视剧里才知道这世界上还有一个物件叫“戒尺”。

教师、学生、学校是教育活动的三大主体。教师是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体,学生是教育惩戒权的接受主体,学校是教育惩戒权的监督管理主体。任何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都会导致教育惩戒权的走样、变形,从而使其“泛滥成灾”或形同虚设。近年来,有关教师体罚学生、学生“对抗”老师的新闻时常见诸媒体,这些新闻一方面激起了越来越多的家长对教师群体心生怨气,认为“现在的学校里没有一个好老师”;另一方面又让更多的教师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害怕出问题后家长闹、上级查,不敢对学生进行管教,对学生放任自流。现实中我们也常能看到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比如去年为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打老师”事件——小时候你打我,长大了我打你;学生因使用暴力手段,报复老师当年的严厉体罚,而触犯了刑法,被判刑一年半,令人唏嘘。

教育惩戒权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区别,容易存在模糊认识。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譬如,日本就有类似的规定:让学生饿肚子不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规定中,即使允许体罚,也要遵守以下规定:家长同意;不在公开场合进行;有第三人在场作证;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凡此种种,都是在保证惩戒效果的同时,尽可能规避负面后果。小马飞刀以为,我们也有必要尽快地科学界定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以及明确恰当的惩戒方式。换句话说,只有让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惩戒才能有底气、有规矩、有边界、有效果。这既是对教师的保护,更是对学生的保护。

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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