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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气死人”是否担责 法官提醒需区别对待

甘肃工人报 2020-09-11 14:24 大字

王某与徐某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分歧,双方发生争执。事后,王某独坐时突然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的儿子陈述,父亲有7至8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他们也都看到,王某与徐某在理论事情,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双方用手比划,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在五分钟左右,其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正在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王某“你想去哪个部门就去哪个部门吧”,王某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王某自身有7至8年的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最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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