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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少年抢劫杀人疑案:讯问时无监护人 两次送检凶器不一

澎湃新闻 2020-09-07 09:54 大字

16年前,河南灵宝市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劫案。半年后,均未年满18周岁正在就读中专、高中的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落网。该案开庭审理时,三人当庭翻供,律师亦做无罪辩护,但最终三人分别获刑十四年、十一年和五年。判决生效后,三人学业终止,持续喊冤。

他们喊冤申诉的理由包括,三人接受审讯时均为未成年人,但审讯时并无监护人在场陪同;证人证词不稳定、前后矛盾,其中关键证人景某“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改变了郭招招、邱中园发案时不在场的证言;一把水果刀被视为凶器,但两次送检的刀子刀柄颜色却不同,且未检出人血成分;邱中园的父母、哥哥、叔叔四人先后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羁押,但最终在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邱中园说:“他们抓我家人是为了逼我认罪。”

另外,郭招招的辩护律师指出,该抢劫案致一人死亡,可能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按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但三门峡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三门峡中院后又撤诉,最终改由灵宝法院一审。

2020年9月1日,郭招招等人前往灵宝法院试图调阅自己的案卷,但被告知案卷当天已被三门峡中院调走。9月3日,郭招招从三门峡中院立案二庭获悉,该院是按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第二驻点指导组要求,调取他们的案卷进行评查。

三门峡市及灵宝市公检法司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单位,7月15日起,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第二驻点指导组进驻三门峡,邱川川的母亲张贵娥致电指导组为子申冤。16年后,郭招招、邱中园和目击证人王某某“重回”案发现场。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图

16年后,郭招招、邱中园和目击证人王某某“重回”案发现场。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图

午夜劫案一人死亡

河南灵宝市是三门峡市下辖的县级市,其位于豫陕晋交界处。因盛产黄金,灵宝被誉为“中国金城”,但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案件一度多发。

2004年7月22日凌晨1点左右,灵宝市冠天花园西侧河滨公园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害人杨某某和女友在公园散步时被两名凶犯截停,其中一人搂住被害人杨某某的脖子,另一人在杨某某身上搜取钱财,遭杨某某反抗,搜身的凶犯随即持刀向杨某某胸部连捅两下,之后两名凶犯逃走,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一小时后,杨某某的女友纪某某向警方描述称,两个凶犯“年龄有20多岁,一高一低,高的有1.75米左右,较瘦,穿灰色上衣,好像是长袖衬衣。低个子身高1.70米左右,和高个子穿一样颜色的上衣,较瘦。”2006年4月18日,纪某某向接受灵宝市检察院询问时,仍称两个嫌犯“年龄就在二十岁左右”,“其中一人穿的是衬衣”。

案发后,附近有多人曾看到过两名凶犯。其中,荆某某向警方描述称,他看到嫌犯时,距离嫌犯十来米左右,“那两个人均是男性,年龄有30岁左右,两人均穿浅色半截袖汗衫,深色裤子,身高都在1.7米左右,身材适中。”和荆某某一起的常某某,对嫌犯的描述和荆某某所述基本一致,只是他“记不清上衣”样式了。

案发地附近东关村治安员王某某、杨某某当时也在滨河公园乘凉,他们看到两个人从附近跑过。2004年7月22日、23日这两名证人分别接受警方询问,他们都表示,两名嫌犯年龄大概在30岁左右,最大不超过35岁,两个人身高差不多,都在1.7米到1.75米之间,中等体态。

2015年1月,该案取得进展,嫌犯先后落网。但嫌犯人数不是证人所述的两人,而是三人;年龄也非20多岁或30多岁,而是三名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最先落网的邱中园,生于1988年6月,被抓时他是三门峡一所中专的二年级学生;第二个落网的是生于1987年7月的郭招招,他当时是在洛阳某技校学焊工;最后落网的邱川川,生于1987年7月,落网时是灵宝一高高三学生。邱中园和邱川川是堂兄弟,郭招招和他们是表亲。

郭招招等告诉澎湃新闻,案发时,他恰好因为和家人吵架离家出走,一起出走的还有邱中园和邱川川。可能有人把他们离家出走的事情反映给警方,所以他们被列为嫌犯。

提议离家出走的是邱川川,他说:“当时面临高考,我妈对我要求比较高,(离家出走)有点逃避的意思。”邱川川回忆道,他高二期末考试成绩不好,他妈妈在家总说他,刚好暑假期间郭招招、邱中园在灵宝补习电脑课,2004年7月20日那天是邱中园农历生日,三人在一起时,他便说了离家出走的想法,得到另外两人的同意。

郭招招称,当时主要是在叛逆期,觉得出去没有父母管束,认为在外面打工只要踏实肯干一定能混出样子,“当时我们还拿地图比划,打算去无锡、常熟这一带,那里经济发达机会多。”

邱中园介绍,2004年7月21日下午,他和郭招招乘大巴去了三门峡,一起的还有他当时的女友景某,及景某的朋友李某某。郭招招称,当时怕父母阻挠,便决定先去三门峡。邱川川因为记错密码,没能从家里的银行卡上取到钱,决定留在灵宝,次日取钱后再去三门峡汇合。当天,郭招招卖掉了他的小灵通换得200元钱。

到三门峡之后,郭、邱二人曾和景某、李某某等人吃过夜市、去过网吧。当晚,郭招招和邱中园住在宏源洗浴城招待所。因为二人没有身份证,郭招招便借了他朋友张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宏源招待所来客登记表显示,当年7月21日,张某某在该招待所登记了8号房间,交了20元房费和10元押金。次日,三人汇合后来到洛阳。

但最终,三人的离家出走计划未能成行,邱川川最先反悔。之后,郭招招和邱中园被家人在洛阳火车站截回。但这次离家出走,还是改变了他们的命运。

有罪供述

2005年1月10日,邱中园被警方从学校带走。同年1月17日,趁寒假在洛阳打工的郭招招,得知邱中园成了“7.22抢劫案”嫌犯后,连忙赶回灵宝,“案发时,我和他在一起啊,我要给他证明不是他干的。”当天下午五六点钟,郭招招和父母在去灵宝市公安局的路上,被闻讯赶来的警察截住带走。1月22日,在灵宝一高读高三的邱川川,被警方从学校带走。

三兄弟先后落网后,他们离家出走的那段经历,有了另一种表述。

郭招招在1月20日晚的口供称,他和邱中园、邱川川在2004年7月22日凌晨实施了抢劫。抢劫是郭招招的主意,“我们三个看影碟时,我就说最近身上没钱了,想叫他俩和我一起晚上出去抢钱。”邱中园一口答应,而邱川川先说“不敢去”,后来郭招招说只让邱川川放风看住人就行,邱川川便同意了。

上述口供显示,作案用的刀子是郭招招和邱中园一起买的,“为抢劫做准备”。作案之后,刀子被郭招招扔进了案发现场附近的河里,“刀鞘不见了,估计逃跑时掉到了半路上”。

在郭招招随后的另一份笔录中,他对作案用的刀子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2004年7月21日,“我和邱中园一起坐车到三门峡,在虢国市场买了一把刀子,花了10块钱。”“单刃匕首,长约30公分,上有龙,红把,有刀鞘。”

这份笔录显示,买完刀子后,两人又回到灵宝,大概是下午三四点钟,两人去了邱川川家,三人商量抢劫的事情,晚上十一二点才出门寻找目标。抢劫时,邱川川在东关桥桥头看人,郭招招和邱中园实施抢劫。期间,邱中园抱住被害人,郭招招上去搜钱,但没有搜到。因为被害人反抗,郭招招就捅了被害人上半身两刀。

在逃跑途中,郭招招将沾血的上衣脱掉,“把衣服仍在火车道,从邱中园背的包里面取出一件上衣穿在身上。”然后两人到火车站,乘火车一直坐到洛阳。

邱中园在2005年4月13日的笔录显示,他向警方供述,2004年7月22日凌晨一点左右,他和郭招招实施抢劫后,“郭招招用路边IC电话给邱川川打电话,让邱川川送衣服。”郭招招换下的是“兰白相间竖道短袖衬衣,浅黄色休闲裤”,邱中园换下的是“蓝色牛仔裤”。

邱中园供述,郭招招将刀子夹在衣服里,装到塑料袋里给了邱川川。郭招招还给邱川川说:“刀子夹在里面,你拿回去洗一洗,别叫屋里人见。”之后,邱中园和郭招招坐两点多的火车一起到三门峡,“在怡然网吧见了张某某,景某,一起去宏源招待所叫开大门又登记了一间房间。当晚,我和景某睡在当天下午开的8号房间,郭招招和张某某睡在5号房间。”

在邱中园的这份供述中,他们在案发前一日(2004年7月21日)的行程郭招招的供述也不一致。邱中园供述,7月21日下午他和郭招招、景某、李某某一起坐班车到三门峡。邱中园和郭招招到宏源招待所交了三十元钱,开了8号房间,但没有登记。

在8号房间里,郭招招说:“咱去恁远的地方,又没有钱,邱川川明天不一定能取下钱,咱得弄钱。”之后,两人又回到灵宝找到邱川川商议抢劫一事。郭招招说:“我都想好了,也在三门峡登记旅社了,弄毕坐车就去三门峡了,到时公安局查时咱没作案时间,查不到咱。”

关于作案凶器的供述,邱中园和郭招招说法也不一致。邱中园供述称,郭招招还说:“咱出去得拿个啥,屋里有啥没有?”邱川川说有个刀子,就从屋里取出一把水果刀让郭招招看,郭招招说“能中”,就装身上了。

邱川川在2005年4月12日的笔录显示,他对刀子和抢劫后换衣一事的供述,和邱中园类似。“衣服我放洗衣机加了些洗衣粉洗了,刀子先用水冲了一下,又用卫生纸擦了擦。”“刀子放在我家厨房窗台上了。7月23日,我娘去我家时把衣服全部拿走了。”

据郭招招等介绍,当年被抓后,警方给他们做过很多笔录,但由于过去时间长了,再加上这些年申诉,有的笔录搞丢了,有的寄给律师但律师没有退还,所以手头只有上述几份笔录。

多名亲属被抓,证人亦改口

对于有罪供述,邱中园、郭招招、邱川川均表示,他们在公安局内不同程度地遭打骂威胁、不让吃喝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违心认罪的。而且,他们是未成年人,但审讯时,始终无监护人在场。

邱川川说:“把我反手拷到长椅上,蹲不下,也站不起来,实在受不了,他们就教我说,让我看邱中园和郭招招口供。当时的想法就是,只要不把我拷到椅子上,让我干啥都行。没有做过这事,他们让你承认,你也不知道怎么承认,他们就会一步步提示你,引导你说,我的口供就是这样形成的。”

郭招招表示,他最初在公安局的几天几夜基本都没有睡觉,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喝一点水。除了被打骂,他说他还被疲劳审讯。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郭招招两份口供分别是警方第七次和第八次讯问他时所作。第七次的讯问时间是2005年1月20日21时30分至23时;第八次的讯问时间是1月21日凌晨2时至5时。而郭招招被刑拘的时间是当年1月18日。

邱中园则表示,他的家人先后被抓,警方审讯他时,还给他看家人的刑拘证,“他们说,你家人的命运现在就掌握在你们手里,只要你们承认就把你们的家人放出去。”

先后被抓的亲属包括,邱中园的母亲蔡芳丽、父亲邱选牢、哥哥邱中良、叔叔邱彦峰和邱建牢(邱川川父亲)。

据上述几人介绍及警方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显示,2005年1月17日,邱选牢、邱中良、邱彦峰因涉嫌包庇罪被拘留,一起被带走的还有蔡芳丽,但她当天就回来了。后因犯罪证据不足,邱选牢、邱中良、邱彦峰于当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邱彦峰说,他被取保后的将近两个月时间,几乎每天都被要求去公安局,“他们说我没说实话,要我坐审讯室里想。”

上述三人获释的同一天,邱川川的父亲邱建牢被警方带走拘留。之后的3月6日,蔡芳丽再次被带走,并于当日被刑拘。二人均涉嫌包庇罪,后因未被批捕等原因,当年3月26日,邱建牢、蔡芳丽双双被取保。

此外,据郭招招、邱中园等人介绍,能证明他们没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人景某,也曾被警方羁押了二十多天,最终改变证言。郭招招一审辩护律师所写的辩护意见显示,景某在被刑拘前曾做过13次证言,系郭招招等人无作案时间的证言。

改变证言的还有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常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荆某某,案发当天及次日,该三人分别向警方提供证词时均表示,两名嫌犯年龄在30岁左右。但在时隔近两年后的2006年4月19日、20日,他们四人在接受灵宝市检察院询问时,却都改变了证言。

提及年龄,上述四人均称“当时是推测”“凭感觉说的”“没有什么依据”等等。同时,上述四名目击证人表示,由于当时没有看清嫌犯相貌,所以无法辨认。2006年4月18日接受询问的证人纪某某(被害人女友)表示,“我看到了那个戳杨某某的人的脸”,但她回答“是否能够辨认当时的作案人员”这一问题时,又称:“估计体貌特征我能认出来,具体是谁不一定能认准。”证人王某某描述案发现场情况。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图

证人王某某描述案发现场情况。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图

而据郭招招等三人介绍,他们被抓后,警方没有组织过证人对他们三人进行辨认。2020年9月2日,证人王某某告诉澎湃新闻,他那几年至少做过三十多次笔录,后来实在“烦的不行”,就说判断不出嫌犯年龄,实际我一见他们三个就知道案子不是他们三个小孩干的。

被指“降格”审判,凶器存疑

在“7.22抢劫案”中,发生变化的不仅是证人证言,公诉及审判机关也曾发生变更。

三门峡检察院“三检刑诉(2005)35号”起诉书显示,该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涉嫌抢劫罪,于2005年4月18日移送灵宝检察院将本案报送三门峡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后,2005年6月21日,三门峡检察院将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诉至三门峡中院。三门峡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目无国法,胆大妄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上述三人及他们家属介绍,2005年7月22日,该案由三门峡中院借用灵宝法院法庭开庭审理,“当时,景某等能证明他们不在场的几个证人在法庭外要求出庭作证,但没被允许。”庭审从当天9点多持续到中午1点左右。三被告人当庭翻供,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进行了无罪辩护。

2005年10月31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纸裁定称,“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三门峡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三门峡中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但该裁定未载明哪些事实、证据发生变化。

此后,该案回到灵宝市审理。2006年1月23日,三门峡检察院将该案交办给灵宝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2月20日,灵宝法院仍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犯抢劫罪,向灵宝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开庭时,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均否认参与作案,辩称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有的有罪供述均不属实。他们三人各自的辩护律师也均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意见包括,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等。

此外,郭招招的辩护律师喻明成、汤晓恒指出,灵宝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中,三被告人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根据刑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依据刑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均应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灵宝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无权审理。”

关于本案凶器水果刀,灵宝法院在开庭时,公诉机关出示了两份鉴定书。三门峡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左)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右)中对送检刀具描述不一致。

三门峡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左)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右)中对送检刀具描述不一致。

其中,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检材为灰色刀柄单刃水果刀一把,检验结论为“检材上未检出人血成份”。送检时间为2005年3月6日,报告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

但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送检刀具为单刃水果刀,全长21厘米,刃长为10.5厘米,刀柄淡蓝色塑料制作……根据其长度、宽度、及刀刃弧形等特点,送检刀具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该意见书显示,送检时间为2005年12月28日,意见书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

由此,本案至少出现三把不同凶器。2005年1月21日凌晨2时至5时,郭招招在第八份笔录中供述,他买的刀子是“单刃匕首,长约30公分,上有龙,红把,有刀鞘。”同时,他供述称,刀子扔到河里了,刀鞘丢了。而在上述两份鉴定书中,刀柄分别为灰色和淡蓝色。

灰色刀柄的刀子未检出人血,淡蓝色刀柄的刀子只是“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且灵宝市公安局法院出具的说明显示,淡蓝色刀柄的刀子“案发后已经犯罪嫌疑人洗过并使用过,无法进行DNA鉴定。”

因此,郭招招等人认为,“无论是哪一把刀子,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凶器,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损伤的刀子太多了。”

三人及家属喊冤多年

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争议、疑问,但灵宝法院一审仍判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灵宝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在庭审中分别翻供称三人均没有作案时间,由于证人景某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改变了以前关于郭招招、邱中园发案时在三门峡的证言,故三被告人关于其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与本案的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不予采信。

此外,三被告人辩称其以前的多次有罪供述是遭公安机关的逼供、诱供,但该辩解均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亦不能成立。

灵宝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6年7月17日,灵宝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均犯抢劫罪,郭招招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邱中园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邱川川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此外,灵宝法院还判三被告人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03784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均不服,上诉至三门峡中院。2007年2月23日,三门峡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为:“原审对灵宝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后补充移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径行作出判决,程序不当。”

2007年11月21日,灵宝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刑事部分和原一审判决一致,只是附带民事赔偿金由原一审时的103784元变为219731.8元。

此后,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再度上诉。其中,被害人家属上诉理由包括,原判对三被告人量刑畸轻。2008年4月10日,三门峡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郭招招等三人及他们的家属仍不断申诉。2009年4月、2011年4月,三门峡中院和河南高院先后驳回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的申诉。

2010年1月21日,邱川川刑满获释;邱中园经两次减刑后,于2012年10月13日出狱;郭招招经三次减刑后,于2015年5月17日出狱。目前,三人均已结婚成家。邱川川和邱中园常年在外打工,郭招招仍在灵宝当地生活。

据三兄弟介绍,他们和家人始终没有放弃喊冤。2020年8月17日,郭招招还曾前往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提交申诉材料。9月1日,郭招招、邱中园及邱川川的母亲前往灵宝法院试图调阅自己的案件卷宗,但被告知他们的案卷当天已被三门峡中院调走。

9月3日,郭招招从三门峡中院立案二庭获悉,中院调取他的案卷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第二驻点指导组要求调卷评查,具体原因不知。此前的7月8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召开,河南三门峡市及灵宝市的公检法司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试点单位之一。7月15日起,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第二驻点指导组进驻三门峡,邱川川的母亲张贵娥曾致电指导组为子申冤。(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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