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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迟到”背后的反思和启发 □苑广阔

来宾日报 2020-09-07 08:03 大字

6岁男童小强溺水,海边游客及小强父亲共拨打5次急救电话,某急救中心将近35分钟后派出救护车前往现场。小强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后其父母以延误派车为由将某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海口中院依法审理了该案,驳回男童父母的二审诉讼请求。(9月2日《海南特区报》)

日常生活中,市民在身体受到伤害时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寻求帮助已成为全民共识。但120急救中心接报后,派救护车去接病人时也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如大堵车,出事地点太偏元,司机路线不熟走错路、出车祸等原因导致救护车没有及时将病人送到医院抢救。此时,很多患者家属就会向上述新闻中溺水男童的家人那样迁怒相关急救中心,埋怨他们的救护车为什么不能早点到达现场。

据了解,在上述新闻事件中,当地两级法院经过一二审均认为,溺水男童的死亡,和救护车的到达时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虽然救护车在接到家长报警后35分钟才发车,一个小时以后才到达现场,在救助时间上存在延误,但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没有推诿、拒绝,已积极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与此同时,急救中心作为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疗救助机构,因公共资源配置问题所致救助延误,客观条件所限,非因某急救中心主观故意或调度懈怠指挥不力所致,所以不应视为其有过失。最终,法院二审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客观而言,笔者认为当地法院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但通过该事件,群众自身和相关部门也都应该要有所反思和启发,毕竟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就代表这之间确实是存在问题和矛盾的。

首先,日常生活中,有人突发疾病,遭受重伤等情况,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的行为是对的,但如果病人或伤者没能抢救过来,家属不能一味迁怒,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救护车“迟到”的原因是故意的还是遇到突发情况。如果确实是有人玩忽职守,致使救护车“迟到”,那么坚决严惩相关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员。反之,如果救护车“迟到”是遇到不可抗力的突发情况,那么就要公平公证的判决,不能出现“谁弱谁有理”的情况。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承认,救护车延迟达到,和公共资源配置不足有关,这虽然不是急救中心的错误,但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尤其是提升公共医疗救助水平的角度出发,确实需要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积极的反思,看看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怎么样才能提高公共医疗救助水平,包括增加急救资源,缩短救护车的出车时间,提高救助效率等。

最后,谁也不知道意外会什么时候降临,笔者因此建议群众平时可以有意识的多学习一些如心肺复苏、不同伤口的止血方法等相关急救知识,毕竟靠人不如靠己,只有心中有底,遇事才能不慌不忙,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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