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禁令必须落到实处
黎青 作
□钱夙伟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天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规范(试行)》于近期发布,将对餐饮经营者提出禁止设置最低消费等6条具体要求。(9月1日《人民日报》)
事实上,禁止设置最低消费于法有据。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令禁止餐饮经营者设最低消费。根据规定,餐饮经营者如设最低消费,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此外,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向包间最低消费说“不”。2014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但禁止设置最低消费的落实情况却让人尴尬。比如在上海,一些饭店仍我行我素,“最低消费”仍是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而在南京,笔者在多家餐厅发现,包间几乎都有“最低消费”,最低的人均85元。还有店家表示,包间人均150元起配菜,若点得太少,只能坐大厅。
“最低消费”无形之间造成了“舌尖上的浪费”。最低消费导致点餐的份、量远超实际需求,造成大量浪费。由于“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之下的强迫性消费,也等于是更加恶劣的强迫浪费。现在,我们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餐厅普遍推行“N-1点餐模式”,推出小份菜、半份菜,消费者以“光盘”为荣,而“最低消费”与此背道而驰,是不良的示范。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相较其它规定而言,《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商务部门完全可以据此给予设最低消费的商家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同时也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来处罚。但现实中,有关部门执法并不坚决,甚至互踢皮球,让有关商家有恃无恐。显然,对舌尖上的浪费说“不”,更应制止“最低消费”,有关部门的执法,必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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