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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渭南日报 2020-08-28 08:00 大字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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