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假酒获刑9个月
本报讯(记者王建武通讯员张婷)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酒案,被告人闫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明知焦某(已判决)制作假酒,仍于2018年11月16日、11月20日以2.64万元的价格购买共计140箱“伊力老窖”假酒,并在伊宁市进行销售,销售所得共计6.4万元。另查明,闫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6.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5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闫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闫某不服判决,遂上诉至伊犁州分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闫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牟利,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假酒大部分已被销售并流入消费市场,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还危害公共食品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近日,伊犁州分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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