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工想退休单位不同意咋办
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女子姜某,出生于1969年2月。1988年12月,姜某以招工考试的方式被某银行招聘为职工。2018年12月11日,姜某以其即将年满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要求某银行终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某银行认为姜某属于业务管理岗位,具有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没有为姜某办理退休手续。
据此,姜某多次找单位理论交涉,称自己是招聘职工,一直从事一线柜员工作,非单位的管理岗位职称。2019年2月3日,她已年满50周岁,且在单位工作31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然而,银行仍然坚持了不同意其退休的意见。随后,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某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承担未申报办理退休给姜某造成的退休损失。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或者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双方有分歧,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退休时审查。因为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所以姜某要求某银行为其办理退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关于养老保险损失,因姜某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要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为依据,所以其要求某银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姜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姜某请求某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因办理退休手续涉及女职工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的审核认定问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予以审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养老保险损失,由于姜某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姜某在未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退休审核文件的情况下,要求某银行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姜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为三类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法官称,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涉及女职工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的审核认定问题,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予以审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本案中,姜某要求某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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