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众筹“余额退还”值得肯定
大病众筹“余额退还”的规定,能够确保筹集到的钱用在刀刃上,对于解决目前网络众筹存在的一些弊端,具有积极的作用。
□苑广阔
近日,《湖北省慈善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省司法厅官网公示征求意见。针对近年来因个人求助引发的多起争议事件,《条例》提出,在求助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求助人应将超额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转赠慈善组织。
《条例》对救助人的权利与义务,接受求助的慈善组织和网络平台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求助信息的透明度,遏制虚假求助信息,避免社会爱心被透支、被伤害。《条例》同时还规定,求助人违反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但是在很多网友看来,《条例》最大的亮点,也是最大的看点,则是明确规定,在求助人的求助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是已经消失的情况下,获得的社会捐助还没有用完,求助人应将超额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者是转赠慈善组织。网友之所以对这一规定如此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近年来网络众筹的痛点所在。
随着水滴筹、轻松筹等网络众筹平台的兴起,很多人在自己或家人遭遇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都喜欢在这些平台上向社会进行求助。作为一种民间慈善互助方式,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少数人却把其当成了“发财”之道,将看病剩下的钱挪作他用,为自己购置各种奢侈品。
这样的现象,严重透支了社会爱心,也伤害了社会爱心人士的感情,如果不加以规范和遏制,势必会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和伤害。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求助人的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比如病好出院,或者是求助目的已经消失,比如病人中途离世等情况下,没有用完的捐赠资金,应该退还捐赠人或者是转赠慈善组织。这样一来,就让大病众筹所筹集到的钱,用在刀刃上。此外,如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一些人夸大病情,治小病筹大钱的动力,因为你筹集到再多的钱,如果看病花不完,还是要退还给捐赠人,或者是转赠出去,那么这些人自然也就没有了“作弊”的兴趣了。
这项规定值得肯定,对于解决目前网络众筹存在的一些弊端,具有积极的作用。而现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监督筹款人对善款的合理使用。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网络众筹平台方、医疗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比如在平台的要求和引导下,设立专门的筹款账户,并且由平台和医疗机构进行对接,不能由筹款人或家属直接接触善款等。同时,地方性法规条例,也要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善款的合理正确使用,这是剩余善款能否退还捐赠人或转赠慈善组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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