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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闹矛盾 法官疏导化纷争

西部法制报 2020-08-15 01:00 大字

本报记者王建武通讯员黄冠

近日,新疆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原告冯某每月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周六下午,21时前由原告冯某将女儿送回被告王某处。

冯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不到4岁的婚生女儿由其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冯某每月有8次探望权,且每月有2天可以同女儿独处。离婚后,王某与冯某之间矛盾重重,王某一直阻止冯某探望女儿。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庭审中,王某表示女儿年龄小,正在上幼儿园,周末还有绘画、电子琴等兴趣辅导班的课程,只能让冯某每周探望女儿半天时间,且晚上不能与冯某同住。而冯某则坚持要求每月与女儿独处并同住2天,同时分别在寒、暑假期间接回女儿同住15天,双方就如何探望孩子时间问题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对于冯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并无意见,双方当事人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存在争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考虑到婚生女年龄尚小,且一直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以带离母亲整晚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可能会扰乱孩子的情绪和生活节奏,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在目前阶段,还是采取白天探望孩子的方式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和疏导,答疑解惑,最终冯某同意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行使探望权,王某也表示会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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