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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农论语 治理农村“微腐败”还须监管发力

陕西农村报 2020-08-10 00:40 大字

■姚村社

日前,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委第十三巡察组和该区审计局专项联动,发现当地三甲街道某村土地租赁费“迟到”近半年,金额达24万元。椒江区委巡察办立即启动优先办理机制,揪出背后“黑手”——经查实,“迟到”的村土地租赁费被村主任私自截留。(7月28日《人民日报》)

有人说,不就是24万元吗,不就是个村主任吗,与大官大贪比起来,这就是九牛之一毛。也有人说,“迟到”的土地租赁费总归查出来了,最终也没有装进村主任的腰包,不必大惊小怪。

东汉许慎《说文》有言:微,隐行也。当代“微腐败”被称为亚腐败、非典型性腐败和群众身边的腐败,应该是对基层治理中存在的情节不十分严重,但影响面广、破坏性大的腐败现象的深切表达。农村“微腐败”表现为小而多,小,可能是一盒烟、一瓶酒;多,可能许多村都存在,也可能不少村组干部都有此类行为。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事不管出大事,农村“微腐败”的危害性不可小觑。不管是虚报扶贫人数,套用、挪用涉农惠农强农资金,还是利用职务为亲友办低保谋私利等,损害的都是村民的切身利益,啃食的都是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以及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广大村民群众来说,“微腐败”不铲除,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对反腐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力自然会大打折扣。“微腐败”是大贪巨腐的开端,又是农村党员干部“走下坡路”的温床,对其纵容姑息,往往会产生一窗不补、百窗必破的“破窗效应”。

面对农村的“微腐败”,须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机制、管控机制,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村组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离任交接等“节点”的监管。此外,要让村监委会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在低保复审、财务审核、村务公开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监督,不能使之沦为有名无实的“空架子”。

当群众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并形成密不透风的监督网,那么,农村“微腐败”就会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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