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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零添加拟被禁止使用 食品标识将出新规 让民众吃得放心明白

陕西工人报 2020-08-07 06:25 大字

●无证生产、掺杂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食品标识有关,藏在食品标识背后的违法行为非常隐蔽且性质恶劣,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标注无添加、零添加等,不仅有助于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还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近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收集意见至今年8月26日。以前食品标识上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提出了新规范。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涵盖了食品法规、卫生、营养、宗教、警示等内容,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也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专家认为,食品标识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的第一信息源。因此,需要综合施策,加强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有力震慑食品标识违法的源头。

食用盐明确标注是否加碘 转基因食品要标注转基因

拿到一包食品,翻来覆去找不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情况偶有发生;好不容易找到了生产日期,字迹却又模糊不清。今后,这样的情况将被明文禁止。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底该标在哪?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盐加碘、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也需要明确标注。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而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突出了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重要性。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对于未使用转基因的食品原料,就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或宣传鼓吹食品。

食品标识不强调特定人群 特殊食品标识不宣称功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喜欢在自己的外包装上标注“零添加”“无添加”等字样,以此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耍小聪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对此分析称,按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在食品中“零添加”“无添加”,指的就是食品中不包含任何添加剂,这往往意味着食品更加安全、健康。但实际上,很多食品之所以能保存很久不变质,就是因为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只要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法适量,在安全范围之内,就不会给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禁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标注“零添加”“无添加”,不仅有助于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还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这样的特殊食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违法行为多藏于食品标识 整治标识造假应多措并举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特别是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更是老百姓热议的话题。这背后离不开食品保健品虚假标识的问题。作为一个热点、难点和反复出现的问题,食品标识问题屡经整治虽然逐步有所好转,但仍然不容乐观,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熊文钊建议,整治食品标识造假除了发挥行政部门的作用,还要调动其他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大对食品标识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的能力。同时,要进一步落实食品标识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法律层面看,虚假食品标识常常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裁判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目前食品标识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标识打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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