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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官也能开庭结案肥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肥东晨刊 2020-08-05 08:33 大字

□秦静本刊记者陈强

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普通案件中,人们经常会见到三名或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过,这一形式如今有了变化。近日,肥东法院便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而这次的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

借款承包农田拒绝偿还本息

市民林某与许某系同街道的住户,因承包农田需要资金周转,许某于2015年5月4日、2017年4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达成月息1分的约定。

钱款到手后,许某只按约支付了2015年5月4日借款的两年多利息,但未偿还3万元本金。而对于2017年4月20日的3万元借款,许某均未偿还本息。在屡次催要未果后,林某将其告上法院。

肥东法院受理该案后,由司法辅助人员进行送达。由于电话送达、邮寄送达均未成功,后转入公告送达程序。

因公告送达,该案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肥东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对此类案件试点独任审理。

法院适用独任形式审结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许某的借贷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林某可随时向许某主张还款,故林某要求偿还6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许某支付第一笔借款的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故第一笔借款的剩余利息应该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至款清时止。由于第二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许某均未支付,故该笔借款的利息,可以自2017年4月21日算起。林某要求许某自2017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经法院公告送达,许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6万元。自2017年5月4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据了解,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是基层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积极探索适用普通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对于法律适用明确,审理重点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普通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省去了因组成合议庭带来的成员选任、庭后合议等繁琐工作,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肥东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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