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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需谨慎 欠条勿忘收

西部法制报 2020-08-04 00:52 大字

本报记者王建武通讯员阿不都热合满·吐逊

艾某与迪某是一对好朋友。2019年3月,迪某从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2万元的信用卡,并很快花光。2019年4月中旬,已超过银行还钱时间15天,迪某无钱可还,遂向朋友艾某借了2万元,但没有给艾某写欠条。

半年过去了,艾某急需用钱,给迪某打了几次电话都联系不上,去迪某家也找不到他。一天,他俩在路上偶然碰上,艾某让迪某还2万元钱,迪某却说:“我什么时候借过你的钱,有欠条吗?”艾某很惊讶。

2020年6月,艾某向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迪某。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法官收到艾某的起诉书后,第二天把迪某叫到法院,将起诉书送达给迪某。迪某收到起诉书后说:“我与艾某之间没有什么借贷关系,从来没有向艾某借过钱,他说的都是假的。”立案法官给出迪某答辩期并通知开庭时间。

15天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迪某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坚决不承认向艾某借款的事实。办案法官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公平公正办理这起案件,把艾某和迪某叫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迪某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办案法官给双方讲解相关法条,从他俩以前的关系、相互信任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最终,迪某承认向艾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并向艾某道歉,当天归还了2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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