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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小区公共收入应当是笔“明白账”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8-01 03:37 大字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方世家小区的2887户业主,分到了小区公共收益共计15万余元,这些收益来自小区地面临时停车收费、电梯及道闸广告等的结余部分。虽然每一户得到的“分红”有限,仅有数十元,但却是业主权益的重要体现。

事实上,这样的公共收入,大部分商品住房小区多多少少都会存在,从地面临时停车、电梯广告再到室外花园临时出租不一而足。根据《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并且,这些收入账目也应当受到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合同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但在现实中,许多小区的公共收入是笔“糊涂账”,历史账目复杂难清。甚至一些物业公司“理所当然”地把业主共有空间作为物业的“自留地”,把在“自留地”上取得的收入“心安理得”地当作自家“小金库”。其实,别说公共收入在扣除管理成本后收益当归属业主,就连这些共有空间能否用于收益,究竟该如何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权也应当是业主而非物业公司。更何况,个别物业公司为了增加利润,将共有空间过于商业化,不仅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也对小区的宜居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更为关键的是,许多小区没有业委会,即便业主有意索回公共收益,也面临收益“无处可归”的问题,就算业主打算使用好公共空间,如何统一意见和实施管理也是个问题。加之一些地方缺乏对公共收入的监管机制和调解谈判机制,一些小区业主索回公共收入的方式,往往只能是对簿公堂,维权成本与效果可想而知。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具体的监管和协调机制,仅靠几个热心的业主,是不可能把别人安之若素享用许久的“自留地”要回来的,当然,如果缺少专业的管理团队,管好公共部分、分配好相关收入也不是个容易事。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小区公共收入的监管机制,比如业主投票决策、账目管理公开、指定账户专款专用等,让小区公共收入取之于小区,用之于小区。换言之,让小区公共收入成为“明白账”,不是为了争“三瓜俩枣”,而是通过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小区的和谐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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