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激励让志愿服务更加行稳致远
□万周
北京市政协日前举行健全本市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提案办理协商会,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等单位汇报了提案办理情况。相关提案促进正在修订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增加和完善了9条条款,包括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建立志愿服务信用激励机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志愿服务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志愿服务定位为公益服务。无私奉献、不图任何回报的道德追求,契合了志愿服务的精神内涵,而在现实中,如果没有实实在在的激励,也可能让志愿者缺乏参与志愿服务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更有效的激励措施弘扬志愿者精神,考验着管理智慧。
近年来,全国多地立法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从购物消费、游览景点、就医治疗等多个方面,给予志愿者各种优惠,促进了志愿服务的蓬勃发展,值得充分肯定。同时也要看到,各地推出的志愿者激励措施,大多主要表现为物质层面的奖励,精神层面的激励相对不足。北京市率先提出对志愿者给予信用激励,是积极回应志愿者关切的生动立法实践,有利于推动志愿服务行稳致远。
在本质上,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是以自己的诚信为背书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是对诚信的践行,对志愿者这种恪守诚信而传承无私奉献精神的行为给予信用激励,不但符合诚信的基本逻辑,也与志愿服务的精神追求内涵一脉相承。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志愿者给予精神层面的激励,比单纯的物质激励更具针对性和实质意义。
与物质激励相比,信用激励因覆盖面广,能让志愿者更深切感受到全社会对无私奉献精神的肯定与激励。这不论对促进志愿者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还是对促进整个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都大有裨益。
不断发扬光大志愿者精神,须臾离不开在精神层面对志愿者进行肯定和激励。北京市率先探索志愿服务信用激励的立法实践,对推动志愿服务行稳致远意义重大。随着志愿服务信用激励措施不断落地完善,“我为人人”志愿服务定能成为更加丰富多彩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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