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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与单位仅有劳务关系还能讨要经济补偿金吗?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7-30 02:54 大字

赵春青 绘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小陈,2018年11月22日,我到沈阳的一家网红餐馆担任主厨。餐馆老板跟我约定,月薪4000元,并且按每日利润的8%抽成。平均算下来,每个月抽成1500元左右。工作不到一年,餐馆常常克扣、延发我的薪水,至今还拖欠我2019年3月4月的工资和提成共计1.1万元。2019年5月,我一气之下辞了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餐馆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结果仲裁委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庭上,我才发现这家餐馆没有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为没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我和餐馆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我特别不理解的是,餐馆没办理营业执照,我根本不知道,不能让我为餐馆老板犯下的错误买单啊?如果像我这样的情况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那还能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请问我该不该将餐馆告上法庭,上了法庭我能不能胜诉?辽宁沈阳 小陈

为您释疑

小陈您好!

您和餐馆老板仅构成劳务关系,但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餐馆未办理营业执照、餐馆老板是自然人。你主张与餐馆构成劳动关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您与餐馆老板之间是劳务关系,但因餐馆未办理营业执照,且餐馆老板拖欠您的劳务报酬。因此应当支付您拖欠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通常认为,与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不符合用人主体资格,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可能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其实《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您的情况,可以拿到补偿金。

上海段和段(沈阳)状师事务所律师 孟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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