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停车业主车辆被禁自由出入 法院判不文明行为人自担后果
本报讯(记者邹倜然)一些小区业主会有这样的经历:小区地面停车位已停满,但还有人把车停在各种通道内,堵住进出道路。近日,浙江衢州一小区几位业主因为这样的不文明行为,被物业删除小区闸道口车辆自动识别信息,失去了车辆自由进出小区的便利。业主以通行权受侵犯为由起诉物业公司,被判驳回。
衢州某小区几年前建成后地面停车位仅有20余个,满足不了全部业主的停车需求。有的业主为图方便省事,经常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的小区道路上,物业和相关部门经常对违停业主提醒劝导,但收效甚微。
为解决小区停车难题,有业主提出,在小区道路上增加停车位,但经消防部门现场测试,如果添加车位的话,将严重影响消防应急救援,增加车位条件不可行。
2019年上半年,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获得了2/3以上业主批准。公约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出现三次的,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等。
公约实施后,周某等业主仍经常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对合理劝导不予理睬,并拒绝在文明停车承诺书上签名。2019年5月前后,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删除了闸道口周某等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周某等向衢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恢复其车辆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周某等驾驶的车辆多次不按规定停放且不听合理的文明劝导,在诉讼中,经法官释明,仍然拒绝签署遵守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为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物业依据管理公约对违规停车车辆实施管理并无不当。
周某等之所以因此失去进出小区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绝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从而导致其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身承担。
最终,衢江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周某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物业公司仍旧同意让周某等作出书面承诺后,让周某等进出小区,于是反复劝说让周某等人接受该处理方式,但周某等人仍明确表示拒绝。该案经合议庭讨论,一致认为,业主享有在小区停车的权利,但是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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