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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朋友不算见义勇为?应立即纠偏

山东商报 2020-07-29 10:07 大字

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应该以平义解释为基础,多做“扩大解释”,尽量不做“缩小解释”,这样,才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激励,才更符合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制度的初衷。

退伍军人张文辉在湖北襄阳市谷城县谷城军旅班河景区,因救落水的朋友意外溺水身亡。张文辉母亲张智菊认为,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儿子因救人牺牲,属见义勇为范畴。通过协商,景区所在的谷城县五山镇政府最初同意帮忙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张智菊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五山镇政府却以张文辉所救的是朋友,且在下水救人前饮酒,拒绝在见义勇为申请表上为其盖章。(7月28日封面新闻)

五山镇政府拒绝在张文辉的见义勇为申请表上盖章的理由明显与地方规章相悖,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激励宗旨。实际上,这种对见义勇为的“缩小解释”是一种错误解读,是人为不正当提升见义勇为认定门槛,已经妨碍了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也损害了见义勇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翻开《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第八条进一步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由综治机构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该地方规章将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救灾救人作为见义勇为的一个认定要件,这也是各地认定见义勇为的一个“通行要件”。而朋友关系非比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朋友不论关系亲疏,都属于“他人”的范畴,朋友之间没有强制性的相互救援义务。另外,张文辉非景区工作人员,非公安、消防、救援等特殊职业人员,其朋友落水也不是由张文辉所引起,张文辉不承担救助落水者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显然,张文辉救溺水的朋友李明,就是救“他人”,至于张文辉是否饮酒,也不影响救人的行为性质,且张文辉不顾个人安危,为救人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事迹突出,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情形和要件。

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认定见义勇为的部门为综治机构——当地政法委,五山镇政府只有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或在认定部门调查核实时提供证明材料的资格,无权定性见义勇为,更无权否决或拦阻见义勇为申请行为。张文辉的母亲张智菊等人已经从谷城县政法委领取了见义勇为申请登记表,完全可以依法自行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而对这一存在争议、被五山镇政府卡住且已引发舆论关注的见义勇为申报行为,谷城县政法委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有必要依职权主动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清除一些不合理的障碍,依法依事实及时给出权威结论。张文辉的亲属还怀疑五山镇政府因迁怒于他们索赔而故意刁难,不在见义勇为申请表上盖章,如此行为属实,就不是误读见义勇为认定规定的事情了,而是乱作为,所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针对张文辉亲属的怀疑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甚至问责,给张文辉的家属一个交代。

说到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应该以平义解释为基础,多做“扩大解释”,尽量不做“缩小解释”,这样,才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激励,才更符合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制度的初衷。◎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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