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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失信行为将“入档”

马鞍山日报 2020-07-10 01:00 大字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失信行为将“入档”

“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从7月1日起,界定民众失信惩戒法律边界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该《条例》系统规范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行业发展,可以说整体形成了信用工作闭环。”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其中,包括了首次将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纳入社会信用概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首次入法;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八大场景应用力促“简政放权”助推社会治理;“三项清单”制度有效防范公权力“信用泛化”;首立“四大原则”,防止失信惩戒“出格失当”;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首次引入惩戒豁免制度;“穿透认定制度”首进信用立法,“失信组织”难逃惩戒;守信激励,“言而有信”好市民将享受诸多“福利”;加强主体权益保障,严防以“信用分”进行人格分等十大亮点。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成为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姚正陆告诉记者。

他说,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已经签署了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条例》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以《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政策参照,为区域信用统筹推进提供立法保障。申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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