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有效
陆先生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己手写的遗嘱,载明其死后名下房产由再婚妻子继承。两年后,陆先生又订立了一份除签名外内容均为打印的遗嘱,表示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陆先生去世后,他的再婚妻子和儿子各自拿着陆先生的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对簿公堂。
事实上,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对打印遗嘱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次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陆先生的两份遗嘱都在 《民法典》生效之后订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法院就会认定订立时间在后的打印遗嘱有效。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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