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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信原则 劳动合同无效

陕西工人报 2020-07-08 06:29 大字

■典型案例■

小李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某租赁公司。2018年6月30日,小李、租赁公司与某咨询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租赁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公司与小李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在租赁公司的工作年限计入咨询公司。此后,小李开始在咨询公司担任高级培训主管,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

2018年9月,咨询公司以发现小李入职租赁公司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咨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咨询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7月,小李毕业于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专科学历。2017年,小李入职租赁公司时,提交的简历显示受教育情况为“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河北某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主要教育经历”也填写为此。同时,小李通过电脑软件修改了学历证书的印章和专业、学历等内容,并将修改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提交给租赁公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小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应该适用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明确的要求的情形下,应聘者主动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咨询公司未向小李明确“高级培训主管”岗位有学历要求,小李也未主动向咨询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因此,本案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劳动者的受教育情况、工作简历等情况,更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乃至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情况必然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小李、租赁公司与咨询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又与咨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可见,咨询公司判断是否与小李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小李在租赁公司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也包含小李在租赁公司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虽然小李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明确有学历要求,但受教育情况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薪酬水平等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小李与咨询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地方咨询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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